美国的汽车保险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汽车保险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



摘要:美国汽车保险名目繁多,其50个州政府有着不同的汽车保险政策。美国汽车保险主要有:责任险,也是美国大多数州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个人伤害防护险,主要给付自己的医疗及殡葬费用,因车祸损失的薪资。在美国汽车责任险的案例中,惩罚性赔偿一般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有严重过错的行为,并遏制这种行为的再次发生。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发生车祸,无需证明谁对谁错,保险人都应在限额内进行赔偿。无过错责任制与过错责任制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受害者索偿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责任认定环节,即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关键词:美国,汽车保险,法律制度


汽车源于西方,在近百年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衍生出了汽车保险等关乎于车友自身安全与实际利益的金融产品。无论是美国抑或是其他西方国家,其初衷都是为了尽量减少车友在道路上发生事故时的自我损失。去过美国的人都知道,在美国,车祸的赔偿数额和天文数字差不多,同时,医药价格和治疗费用也贵得吓人,所以,美国的法律规定,不论任何原因,不参加汽车保险都是违法行为。即使在被警察拦下时或每年缴交牌照税时,也都会被要求提供有效的汽车保险证明。

美国强制购买车辆保险,无保的车辆不许上路。对于无保险车辆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如吊销驾驶执照;发生碰撞事故的损失由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者律师有权清查肇事者的全部财产额,并据此提出赔偿要求等。

1  汽车保险市场名目繁多

美国汽车保险(Auto Insurance)五花八门,其50个州政府有着不同的汽车保险政策。同样的汽车保险,其价格及服务品质可能有天壤之别。美国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项目繁多,但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为责任险(Liability),责任险为美国大多数州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一般分为身体伤害保险(Bodily-injury liability)及财产损害保险(Property-damage liability)两部份。身体伤害保险:几乎美国各州都有身体伤害保险,主要给付对方医疗、复健及殡葬费用,有些也给付法律费用及精神损失。给付金额可达每人50万美金,或每事件100万美金,当然赔偿金额可能超过保险涵盖金额。理赔金额上限越高,费用越贵。财产损害保险:主要是赔偿车祸对方车辆损失,包括修理及更换费用,还有其他财物损失。购买保险赔偿金额从5千美金(最低标准)到10万美金。

第二种是个人伤害防护险(Personalinjury protection):主要给付自己的医疗及殡葬费用,因车祸损失的薪资。不论肇事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凡是在投保人的车内有人伤亡(不管是投保人还是乘客),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所选的额度内向受伤人进行赔偿,但不会向与事故有关的其它车辆中的个人进行赔偿。美国部分州的法律规定驾驶人必须购买此保险。第三种是意外险(Comprehensive):不管汽车因任何不明对象或天灾所造成损失,如窃盗、爆胎、车窗玻璃破裂、地震、淹水等皆可获得赔偿,但有扣除额(deductible)。例如若保$500的扣除额,车祸损失的前$500为自付额,之后才是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直到保险的上限。这项保险不在美国任何州的强制保险范围内,但是如果你的车是用贷款购买的,贷款公司可能会要求你购买此保险。第四种是保对方无险或保额过低的保险(Uninsured and underinsured motorist coverage):若肇事方无充分保险或是肇事逃跑等情况下,这项保险就可以补足自己的医疗、复健或财物损失。尤其在人口密集区很多人没有保险,也只有自保,每个人至少10美元,每次车祸30万美元。这项保险在有些州为强制性的,好处是保费低廉。

2  责任险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美国汽车责任险的案例中,值得一提的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一般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有严重过错的行为,并遏制这种行为的再次发生。而动辄上百万甚至数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犹如一把足以让责任方倾家荡产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的初衷,就在于使责任方付出的赔偿金远远高于实际上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

1972年的一天,高速公路上,13岁的理查德·格林萧乘坐邻居驾驶的一辆福特平托(Ford Pinto)牌汽车回家。正常行驶的汽车突然减速,停止而被后车追尾。被撞后Pinto车油箱爆炸,驾车的女司机当场死亡,小格林萧严重烧伤面积达90%,不幸地失去了鼻子、左耳和大部分左手。自这次事故之后的6年里,小格林萧先后接受了60多次手术治疗。

原告律师向福特汽车公司提起诉讼,指出该事故是由于汽车的设计错误所致。由于油箱安装在车辆的后座下部,距离离合器只有8cm多一点,一旦有中等强度的碰撞就可能引起爆炸。这一点在法庭质证的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此外,原告方还提供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在第一批Pinto车投放市场之前,福特公司的两名工程师曾经明确地提出过要在油箱内安装防震的保护装置,而每辆车因此需要增加11美元的成本。

法庭调查发现:福特汽车公司在知悉该型汽车有瑕疵的情况下进行评估,认为全部召回该款汽车加以修复的成本高达1亿美元,而车着火致人死亡每件赔偿20万美元,按照发生事故的概率推测出赔偿金额远远低于召回成本,据此,福特公司决定不采取召回措施。原告律师基于这一证据和计算提出了1亿美元的赔偿请求,不过,陪审团认为即使给予这一数额的赔偿也并不意味着对福特汽车公司无视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惩罚。所以陪审团要求在赔偿总额中加上2 500万美元,“2 500万美元才是真正具有了罚款的性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福特公司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这就是著名的小格林萧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法庭认为,“被告福特公司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视被害人的生命价值为商品价格,其不法行为刻意漠不关心他人安全及其尊严。”尽管后来法官将惩罚性赔偿减至350万美元,然而,3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判决在当时仍然可以被视为一个天价的巨额赔偿。尽管发生在美国的这个案子已经过去40多年了,但从中我们仍然可以清晰地看到美国法律领域中对于用户强烈的保护意识和完善的保护机制,以及对于不负责任的制造商的惩戒手段。

3  无过错汽车保险制度

美国各州在有关车险责任与赔偿认定的法规方面,差别很大。从总体上看,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州采取的是“谁责任大,谁就多负责”的原则,但是也有例外。

在美国,如果汽车跑在路上,被其他车撞了,假设对方没有任何责任,又会怎样处理呢?这里需要引入一个概念,即“无过错责任”制度。

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汽车事故的受害者只有在证明对方犯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向肇事者或其保险公司提出相应的索赔。过错责任赔偿制度要求赔偿的过程必须经过责任认定这一环节,但是,对受害者而言,这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说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一方面,受害者收集所需证据的能力有限,而且这些证据也未必足够证明对方有过失,可能会使得受害者最后的索赔落空;另一方面,美国的车祸诉讼冗长而且费用昂贵,即使获赔,扣除律师费用和其他调查费用后也所剩无几。保险赔款中有相当大的比例进了律师的腰包,有些甚至超过了50%,而真正的车祸受害者难以得到补偿。

在汽车保险司法实践中,渐渐引入一个概念——“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上世纪30年代在美国由一批学者在审视了当时汽车保险所存在弊端提出来的一种解决方案。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发生车祸,无需证明谁对谁错,保险人都应在限额内进行赔偿。无过错责任制与过错责任制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受害者索赔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责任认定环节,即可获得相应的赔偿,保险公司将会支付其汽车损失及其在驾车时受到的人身伤害赔偿。“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省略了责任认定,其缺点是赔偿有限额,而且不提供精神痛苦赔偿。作为条件,受害者不得再起诉肇事者,即不再适用侵权行为法的程序,因为其损失已由无过错责任保险赔偿。因此,在无过错汽车保险法律制度中,损失补偿前需确立汽车事故责任的这一法律程序已被免除。

“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其保单限制在一些相对较小的汽车事故中,尤其是对诸如病痛、精神压抑、行动不便或融资机会的丧失进行赔偿,以制止被保险人就更严重的伤害提出诉讼。无过错责任相对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体系有优势,因为它几乎对车祸中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进行100%比例的补偿。由于受害者可以从自己的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而不是起诉事故的另一方——驾驶员获取补偿,因此,无过错汽车保险赔偿往往比传统的民事责任体系在解决问题时要来得快一些。所以,受害人特别是非机动车人员在此种保险制度下能够较及时地获得赔偿,同时社会的经济效益也得到了提高,更符合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需求。

无过错汽车保险提供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遗属抚恤、受伤者的护理费用等。其中:医疗费用与工作损害的限额为1万美元;精神损害的限额为5千美元。对超过基本保障部分被保险人可以另行投保商业保险,即被保险人有权对超过“无过错责任”限额部分提出诉讼请求。以康乃狄格州和密歇根州为例,康乃狄格州无过错汽车保险法律规定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超过400美元,即可起诉肇事者,而在密歇根州只有严重受伤时方能起诉。因此,一个在康乃狄格州的居民遭受汽车事故后受伤,若用去401美元的医疗费用(但不一定是严重受伤),他不仅能从其办理无过错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处获得医疗费用的补偿,而且还可以以遭受身心痛苦等精神损失为由起诉肇事者,要求其他非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反,若在同样情况下,一个密歇根州的居民即使受伤后花费等额的医疗费用,但若非严重受伤,则无权起诉肇事者。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以赔偿限额为标准的方式简单明确、易于操作,但却使受伤者在医疗费用数额过低后,产生了扩大医疗费用和延长医疗时间的道德风险。

自1970年起,无过错汽车保险法律开始在美国各州推行。截至2004年,美国共有26个州颁布了无过错汽车保险法律,该法律现在正影响着美国一半以上人口的生活。绝大多数美国公众已经乐意接受这一能够立即得到赔偿而并不涉及民事侵权行为责任的法律制度。


 


作者: 高荣伟  来源: 《汽车工业研究》2015年第11期


[关键词]:   汽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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