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澳大利亚是中国企业矿业投资的重要目标国。本文在澳大利亚矿产资源与矿产经济概述基础上,系统介绍了矿业投资者经常面临的澳大利亚矿业法律与税务等事宜,供投资者参考。
关键词:澳大利亚,矿产资源,投资环境
1 矿产资源与矿产经济
澳大利亚是世界矿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矿产种类繁多、品质优良,储量巨大[5]。目前已探明的矿产中,金、铁矿石、铅、镍、金红石、铀、锌、锆石资源储量居世界第一位,铝土矿、钴、铜、钛铁矿、铌、银、钽、钍资源储量居世界第二位,锂、稀土、钨资源储量居世界第三位,锰矿石和钒居世界第四位,烟煤居世界第五,见表1。矿产资源遍布澳大利亚各州和北领地,其主要的分布区域有西澳大利亚Goldfields、Pilbara和Peel,新南威尔士Hunter Valley,昆士兰Bowen Basin,维多利亚Latrobe Valley,南澳大利亚Olympic Dam,北领地Ranger以及内陆Kalgoorlie、Mount Isa、Mount Morgan、Broken Hill和Coober Pedy等矿业市镇。
澳大利亚也是世界最主要的矿业大国之一,其主要矿产品产量位列世界前列。澳大利亚是世界铝土矿、钛铁矿、金红石、铁矿石和锆石的第一大生产国,氧化铝、金、铅、锂、锰矿石和锌的第二大生产国,铀的第三大生产国,烟煤、镍和银的第四大生产国,铝、钴和铜的第五大生产国,见表1。其中,西澳大利亚矿产品产量占全国比例最大,主要出产黄金、石油和天然气、金刚石、镍和铁矿石;昆士兰和新南威尔士主要开采烟煤和各种金属矿石;维多利亚主要开采动力煤;南澳大利亚和北领地主要开采铀矿。
同时,澳大利亚也是世界最大的铁矿、焦煤、铝土矿、铅出口国,第二大动力煤和锌出口国,及第三大铀出口国[6]。
澳大利亚也是世界上矿产勘查投资较多的地区之一,2012-2013年度矿产勘查投资为78.49亿澳元,占全球勘查投资的13%,排名仅次于加拿大,位列全球第2[7]。
矿业是澳大利亚的支柱产业,是澳大利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同时也是澳大利亚国家财富创造和出口收入的重要来源。2012-2013年度,澳大利亚矿业生产总值1511.78亿澳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矿业直接就业人口266000人,占全国就业人口的2.3%;矿业投资总额947.18亿澳元,占全国产业投资的59.0%;矿产品和能源出口额1758.88亿澳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58.5%。在矿产品和能源出口额中,冶金煤占12.8%、动力煤占9.19%、铜占4.6%、金占8.6%、铁矿石占32.9%、石油占7.1%、液化天然气占7.8%181。其主要的矿产品出口市场是中国、日本、韩国和印度。
2 矿业管理
澳大利亚对矿产资源的管辖权分两级:陆上及离海岸线3海里以内的矿产资源由州/领地政府管理;3海里至200海里经济区的近海矿产(主要为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开采活动由联邦政府管理。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人,各州/领地政府负责其司法管辖区内矿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私人公司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施行许可证制。
澳大利亚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在澳大利亚开矿,必须遵守联邦环境保护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和州/领地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必须考虑污染与废物处置方法,对濒危物种的影响,水的获得和分配,土著遗产和土著人的权利,职业健康安全等。
2.1 联邦矿业立法
联邦政府负责制定相关的联邦立法,包括海上石油立法、环境立法以及对外投资等采矿业政策协调与发展相关的立法,制定财政、金融和税收等国家政策,制定外国投资导向、国际贸易和关税政策,负责有关国际协议的签署和执行,负责海岸线3海里外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许可证的审批,行使由宪法赋予的出口权(如北领地铀矿)管理,开展国际贸易合作和对外事务管理,以及协调环境和矿山复垦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或州之间的一些相关事务等。
澳大利亚联邦没有统一的矿业法,但有几个单项管理特种矿产的法律,其中主要包括《1994海上矿产法》、《1967石油(下沉陆地)法》、《2006海上石油法》。
在澳大利亚投资矿业,一般直接向州/领地政府申请,但若投资涉及《1993原住民权利法》、《1984原住民文物保护法》、《1993环境保护法》、《1999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法》、《2004自然资源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活动,则需由联邦政府审批。
另外所有矿山、采石场必须符合联邦《1984管制物品法》、《1979危险物品法》、《1993发展法》、《1936爆炸物法》、《1920矿山和工程监察法》、《1972国家公园及野生动物法》、《1991天然植被法》、《1986职业健康、安全及福利法》、《1995职业健康、安全及福利规范》、《1982辐射防护与控制法》、《1987公众与环境健康法》和《1915墨累河水系法》等法律规定。
2.2 州/领地矿业立法
澳大利亚各州/领地拥有立法权,负责本地区矿业立法,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合理利用,以及开发中的矿山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州/领地已颁布一系列矿业法律。主要包括:(1)矿业法、石油法及与这两个基本法律相配套的实施条例;(2)矿山安全管理法律和实施条例;(3)矿山环境管理法律和实施条例。
矿业法是各州/领地矿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核心内容是矿业权的管理,主要包括:矿产所有权,矿业权的设置及其持有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土地准入与补偿,特许权使用费,行政管理与司法管辖,法律责任,附则等。因此,各州/领地对矿业投资管理主要通过颁发矿业权许可证方式来实现。企业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前要向州/领地政府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保留许可证等三种许可证,详见表2。
此外,有些州/领地设置了专门用于道路、管线、水、电、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杂项许可证,如南澳州、北领地和西澳州。
上述所有许可证的授予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如勘查许可证有最低勘查费用支出和勘探作业时间限制条件要求,采矿许可证有建设规模要求。采矿许可证持有人还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源开发计划。申请在某地采矿,需要在当地政府公报或报纸上发布采矿申请,并通知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矿业权许可证持有人未达到许可证要求的条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政府就会强制监管,直至吊销许可证。
3 投资管理
3.1 澳大利亚公司法
在澳大利亚成立和注册公司受《2001公司法》监管。该法属于联邦法律,由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负责实施。该法允许以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两种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私人公司,向个人或公司发行股票,以现金或其他对价支付;公众公司可邀请公众认购股份、债券和其它证券,并且可选择在澳大利亚证交所上市。
澳大利亚的并购活动的监管机构有:
(1)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负责执行公司法。
(2)收购委员会,拥有评估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特定决策的巨大权力。
(3)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代表财政部根据《1975外资并购与接管法》管理和审核外商投资。
(4)澳大利亚证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履行报告责任。
3.2 外资并购与接管法
澳大利亚外商投资管理主要法律依据是《1975外资并购与接管法》和《1989外资并购与接管条例》。这两部法律授权联邦财政部评估外商投资澳大利亚企业和土地的提议,并且在必要情况下禁止此类投资。财政部通过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行使此项职能。
(1)所有外国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和主权基金在澳大利亚进行直接投资,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事先通过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申请财政部长的批准。
(2)外资在投资超过规定市值的澳大利亚企业时,如果投资股权超过15%,必须通过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申请财政部长的批准。该市值标准会在每年1月1日根据通膨指数调整。
(3)凡涉及产生城市土地利益的购置(注意:城市土地包括未用于初级产品生产的土地和澳大利亚的专属经济区),均属审查范围。外资获得矿业权,如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不被认为会产生城市土地利益,不属审查范围。但获得矿业权有效期超过5年,且需占用城市土地,则必须事先通过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申请财政部长的批准。
矿业开发项目视同商业地产开发。法律规定,外国私有企业和个人在购置价值超过5000万澳元的商业地产,需要事先通过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申请财政部长的批准。
法律赋予财政部长禁止他认为可能“与国家利益相悖”的外资并购。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投资行为将被认为有悖于国家利益,其主要考量是:是否符合当前全部政府的政策和法律,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利益的重要领域、行业和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利益;是否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
4 矿业税收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征收企业所得税、商品与服务税、进出口关税、燃油税、矿产资源租赁税、石油资源租赁税、预扣所得税。州/领地政府征收印花税、土地税、工资税、资源特殊权使用费。
4.1 矿产资源租赁税
自2012年7月1日起联邦政府对煤矿和铁矿企业的开采利润按22.5%的有效税率征收矿产资源租赁税。但在一个矿产资源租赁税纳税年度,开采利润小于5,000万澳元的小型矿业公司可以享受零税率优惠,开采利润在5,000万澳元和1亿澳元之间的矿业公司也有相应的优惠。原由州/领地政府征收的特许权使用费一并纳入矿产资源租赁税,企业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可抵扣矿产资源租赁税。
石油及天然气业务征收的油气资源租赁税率为40%。
4.2 特许权使用费
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由各州/领地政府所有,州/领地对矿产开采从价征收特许权使用费,一般为产值或净销售收入的2%~20%。随着联邦政府矿产资源租赁税的开征,州/领地政府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将从矿产资源租赁税中抵扣。
4.3 企业所得税
澳大利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原为30%,但自2013年7月1日起降为29%。随着矿产资源租赁税的征收,采掘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会逐年降低,在中长期内将降至25%。
4.4 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一般适用于向外国支付的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
非免税股息应缴纳30%的澳大利亚股息预提所得税。如果属于完全免税的股息,则豁免。由于有政府间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股息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有所降低。例如,根据中澳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向中国支付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
澳大利亚的利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不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影响。
特许权使用费理论上应缴纳30%的澳大利亚预提所得税,但由于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实际税率较低。例如,根据中澳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向中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税率现为10%。
4.5 商品与服务税
联邦政府对注册企业或作商品与服务登记的企业就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按税率10%征收商品与服务税,对年营业额低于75,000澳元的企业和出口物品实行豁免,对进项税实行抵扣。
4.6 印花税
各州/领地政府都对不动产交易和不动产收益的交易、经营性资产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均征收印花税,获得土地收益也会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税率一般为资产价值的4%至6.75%。需要指出的是,直接或间接转让矿产租赁权视同转让土地,会产生基于资产价值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但在勘探资产和矿产信息方面会有一些豁免。
4.7 关税
联邦政府对应税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税率取决于进口商品的税则归类。用于强化项目细则计划(Enhanced Project By-law Scheme,简称EPBS)项下重大项目的进口商品可免除关税。对于价值超过1千万澳元的项目,EPBS将其进口至澳大利亚的商品关税从5%降至零。采掘机械、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适用于EPBS。当然想要获得EPBS关税豁免,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产品非澳大利亚制造或者进口产品在技术上优于本地制造产品。
4.8 消费税和燃料税抵免
采掘业所耗用的燃料需要交消费税。燃料不同,税率也不同,最高可达每升38.143分。澳大利亚税务当局对采掘业规定作业的注册燃料耗用者合理消耗提供燃料税抵免。例如,目前采掘作业耗用的柴油可申请每升32.143分的抵免,其实际税率只有每升6分。
5 结语
澳大利亚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稳定的经济与政治环境、完善的矿业管理制度、透明的税收政策,是世界上矿业投资环境最好的国家之一。近几年受矿产资源租赁税和碳税政策的影响,澳大利亚矿业投资的政策环境有所恶化,加上近来大宗商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动摇了部分矿业投资者的投资意向。但目前矿产资源租赁税已经实施,碳税政策也已废除,税收不确定得到消除,而且从长期看,大宗商品的走势依然强劲。澳大利亚矿业投资将会继续增长。
参考文献:
[1] The Fraser Institute. Survey of Mining Companies:2013 [R]. 2014
[2] ABS. Balance of payment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 5302.0,Dec Qtr 201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R].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
[4] AB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Australia:Supplementary Statistics,5352.0. 2012
[5] Geoscience Australia & Bureau of Resources and Energy Economics. Australia's Mineral Resource Assessment 2013[R]. 2013
[6] Minerals Council of Australia. Minerals & the Economy [EB/OL].http://www.minerals.org.au/focus/minerals_economy. 2014-
[7] MinEx Consulting. Long-term outlook for the global exploration industry [R]. July 2013.
[8] Geoff Armitage. Resources and Energy Statistics 2013 [R]. BREE,Canberra,4/12/2013.
作者: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刘朝马 来源: 《世界有色金属》201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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